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临朐县太阳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