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莱阳市万春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682民初2331号 原告:莱阳市万春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殿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山东贞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莱阳市万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莱阳市万春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日双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位于莱阳市,66县级路南1号的房产16套,房产证号为鲁(2019)莱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3331、0002335-0002338、0002340-0002345、0002347-0002349、0002352、0002353号,房屋总价款6179392.8元,但是至今被告没有支付购房款,且表示不愿购买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莱阳市万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意解除双方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三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不动产权证(鲁2020莱阳不动产权第0004376、0004378、0004373、0004377、0004380、0004368、0004374、0004369、0004365、0004366、0004370、0004371、0004379、0004375、0004372、0004367号)的注销手续。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