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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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芜湖新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西鑫达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清徐县恒泰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清徐县广通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申请人清徐县恒泰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继续行使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权利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