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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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医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1014.9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9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9元,被告***负担45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2元。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