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任丘市广深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河北鑫顺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鑫顺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丘市广深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货款670027元,逾期违约金10660元,以上共计680687元。(以后违约金以670027为基数,以年利率4.35%的1.5倍顺延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任丘市广深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主张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北鑫顺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