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霸州市胜芳井田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3978元并支付原告以1039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被告霸州市胜芳井田木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工程款132000元范围内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霸州市胜芳井田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7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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