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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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霸州市胜芳井田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3978元并支付原告以1039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被告霸州市胜芳井田木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工程款132000元范围内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霸州市胜芳井田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7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