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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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修文县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修文中医院于2016年04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修文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修文县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告修文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修文县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利息(租金按照300,000.00元/年计算,从2016年05月01日起计算至被告修文中医院向原告修文县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逾期支付租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05月01日起至2017年04月30日止,以300,000.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从2017年05月01日起至2018年04月30日止,以600,000.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从2018年05月01日起至2019年04月30日止,以900,000.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从2019年05月01日起至被告修文中医院向原告修文县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以尚欠租金为基数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计5,900.00元,保全费4,520.00元,共计10,420.00元,由被告修文中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