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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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协力汽车修理厂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汽车租赁费11660.00元及修理费658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0元,公告费300.00元,共计55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