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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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徐亚雷死亡产生的损失294281.8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徐亚雷死亡产生的损失239287.80元;

三、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徐亚雷死亡产生的损失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6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青神公司连带负担4393元,由被告***、成都新诚物流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源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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