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溧阳市恒鼎立峰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邦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邦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恒鼎立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551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邦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76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苏州邦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8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