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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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支行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智兴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郑州分行(账号15×××07)、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直属支行(账号41×××17),被申请人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支行(账号25×××22),被申请人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6×××44)共计1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2年; 将被申请人河南智兴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2年;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冻结存款金额共计16000000元; 将申请人***,担保人张伟敬提供的位于郑东新区普惠路36号8号楼2单元23层159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南侧、天山路西侧森林半岛6#楼东单元3-4层西户(鹤房权证市字第××号),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西侧淇水春天小区4#楼东1单元3层(鹤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