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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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中的37621.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中的7787.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592元,由原告负担365元,被告***负担553元,被告支公司负担2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上诉费缴纳帐号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0402016138963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