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港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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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河北港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河北港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15740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被告时代花园小区第2栋第3单元第6层602号房屋一套及该房屋钥匙。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7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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