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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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河北港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河北港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15740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被告时代花园小区第2栋第3单元第6层602号房屋一套及该房屋钥匙。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