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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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黄岭支行 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5年3月8日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2015年3月9日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999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