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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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已赔偿刘惠涛因触电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计483548.42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不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原告***负担315元,被告石家庄市兆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