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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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4年1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被告)湖南颐而康保健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地)》; 二、被告(反诉被告)湖南颐而康保健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租金751560.81元(该租金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后续租金的支付按面积211.83㎡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颐而康保健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停车费用25万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付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颐而康保健连锁股份有限公司825221元的租赁费发票;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颐而康保健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7240元,反诉受理费18999元,共计4623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颐而康保健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23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