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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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卓达辽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81民监2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卓达辽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经济开发区二台子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951867670。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卓达辽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因院长发现进入复查程序。 经审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辽0381执恢2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错误。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9)辽0381执恢2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 院长盖世明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杨哲 |
裁判日期 | 2020-4-3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