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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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利津一帆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529250元、逾期利息901320元及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52925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308%计算); 二、利津一帆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利津一帆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47元,减半收取45373.5元,由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津一帆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