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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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第三人山东光大日月集团有限公司为(东平合行)个借字(2014)年第466719号《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山东光大日月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