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吴江市胜旺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市展亿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江市展亿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1、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6929.79元,已归还2197.66元,尚欠4732.13元;自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475%计算;2、罚息:自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0月11日,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自2019年10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8) 二、被告吴江市胜旺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展亿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被告吴江市展亿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1元,由被告吴江市展亿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胜旺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