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21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莲商初字第26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按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4302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分期交付的28379.66元,于2020年5月22日一次付清51620.34元,其余款申请执行人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不再追究。综上,本案被执行人***付款共计8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337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