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及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车旅费合计人民币67104.91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及检查费、补偿费合计29958.4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以上赔偿金额中直接扣除支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