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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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嘉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嘉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969.60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嘉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2,000元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