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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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公司货款57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公司货款570000元的利息损失,其中200000元,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370000元,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起对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原告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公司负担195元,由被告***、***负担4675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