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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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借款本金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2218.66元(利息计至2019年12月5日止,以后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另计);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付款义务的,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对被告***用于抵押的坐落在浦北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浦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浦国用(2013)第A0115号;使用面积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65.00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1.8元,减半收取计854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