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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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岳阳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435781.35元; 二、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435781.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3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承担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14620元支付给原告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