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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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裕泰纸业有限公司代偿款960000元及从2019年8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预交13706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富阳裕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