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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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苏行终1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住***。

负责人:支苏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陶伟,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陆明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南京源古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若岚,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从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浩,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江苏知产局)、上海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机公司

)专利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2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江苏知产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陶伟,上诉人海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明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蔡若岚,被上诉人港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进、徐永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3月28日江苏知产局于作出苏知法处字(2017)1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17-03-28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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