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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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市上河明苑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131105.45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市上河明苑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其垫付的护理费人民币4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6元,由被告***负担2329元,原告***负担6117元。鉴定费总计4352元,由原告***负担负担1782元,被告***负担2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