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江海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 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握美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 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 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00万元及利息798438.8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6月6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以3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5000万元范围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编号为鲁(2018)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481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1683.69万元范围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有权对被告青岛江海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为鲁(2018)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33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最高额393333300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相应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最高额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相应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青岛握美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最高额553333300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相应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握美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在借款本金最高额553333300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相应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在借款本金最高额553333300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相应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最高额192624520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相应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7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5792元,由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江海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握美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