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青岛泽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
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青岛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05595元、逾期违约金为17876.06元(截止到2018年11月23日),共计人民币323471.06元;并承担以3055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被上诉人青岛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84元,减半收取2942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共计5462元,由被上诉人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52元,由被上诉人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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