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宇翔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香草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南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苏州香草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21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香草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18.5亩土地恢复原状,腾退38㎡门卫室房屋,一并返还给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南村经济合作社。 三、被告苏州香草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南村经济合作社租金人民币1048.27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四、被告苏州香草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南村经济合作社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每年人民币18220元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上述第二项土地、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五、被告***、***、宇翔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苏州香草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所得清偿被告苏州香草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三、四项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5元,由被告苏州香草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苏州香草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需缴纳至本院,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7-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