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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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市中正电器有限公司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盛湖资产经营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666098.25元并支付承担该款自2015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3610)。 二、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17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752元,由被告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