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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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9947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51551.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6元、鉴定费3060元,共计4396元,由原告***负担872元,由被告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2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