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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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苏州康尔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车辆损失、鉴定费等损失共计209441.46元,其中给付原告***174441.46元,给付被告***35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被告指定账号,原告开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市松陵镇支行,账号:60×××71;被告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菀坪支行,账号:62×××75)。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56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至法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5),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563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