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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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2000元。 二、被告***、溧阳市溧城明达大件货物运输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11217.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5元,减半收取5383元,由四原告负担566元,被告***、溧阳市溧城明达大件货物运输部负担3951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65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0-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