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润成物资有限公司
成都市通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7民初362号

原告:成都润成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平,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通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栾迎春。

原告成都润成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成都市通远物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润成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成都润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顾炳恒

审判员黄晓谦

审判员夏岩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邵婷

书记员王丽荣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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