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资阳市柏通运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计50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计28930.28元(已品迭***垫付和应付费用);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负担1351元,由被告***负担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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