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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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四川金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道森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斯特克国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道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斯特克国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斯特克国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道森电气有限公司返还已投入资金573209.9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7年1月19日起计至付清时止,以573209.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斯特克国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道森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成都道森电气有限公司应向成都阿斯特克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维修工程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月16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道森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斯特克国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75元,反诉费11400元,合计411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斯特克国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