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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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瀚辉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信义大道支行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昌项目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平昌支行 成都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新华街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成都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平昌县平昌龙锦湾项目的价值为39000000元的房屋;(详见财产保全清单) 二、冻结成都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平昌县瀚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0641R)10%的股权(人民币6200000元); 三、冻结成都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列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48462063元);1、户名:成都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昌项目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信义大道支行,账号:23×××30;2、户名:成都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昌项目部,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新华街分理处,账号:22×××21;3、户名:成都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昌项目部,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平昌支行,账号:20×××20。 上述查封或者冻结的成都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人民币19366206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