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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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省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成都大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成立至今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成都大鼎置业有限公司查阅、复制,提供成立至今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成都大鼎置业有限公司查阅;

二、驳回原告成都大鼎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省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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