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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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338元; 二、被告***与被告天津市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7元,由被告***、天津市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8元,原告负担2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