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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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484261.47元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两部分1、以4505561.67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18%计算;以11203126.82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769元(已由成都三建预交),由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13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担142639元。本案鉴定费645240元,由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