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益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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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935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利息以欠付工程款993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35元,鉴定费210000元,合计236635元,由原告***负担12900元,被告***负担223735元(被告***应负担的该部分款项已由其先行垫付210000元,还剩余13735元,被告***在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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