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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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金额25157.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31.52元; 三、被告***、***对上述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对被告***、***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