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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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哈密瑞恒水电有限公司 哈密市八一路宏丰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市八一路宏丰租赁站租赁费516038.73元、装卸费100元、其他费用3267.9元、共计519406.63元; 二、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八一路宏丰租赁站返还租赁物:架杆10150.8米、扣件5201个、蝴蝶卡318个、钢架板277块、U型卡1615个、顶丝15套,如不能归还则赔偿损失405994.5元; 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市八一路宏丰租赁站违约金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哈密市八一路宏丰租赁站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4元,由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