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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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威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948.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威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394.8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威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的滞纳金(以每月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次月6日起支付至本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成都市威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