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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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6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铂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德阳嘉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6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反诉原告)德阳嘉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铂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33971.80元,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德阳嘉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铂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60681.80元及违约金(以260681.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210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32元,由德阳嘉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