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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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5307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东宇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76018元及逾期支付该款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7601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东宇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6154元及逾期支付该款的资金利息损失(资金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461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32元,由四川省东宇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2元,由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4元,由四川省东宇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由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4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