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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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知乎”字样; 二、被告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原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8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5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